局直属各单位,各科室:
现将《东莞市水利局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日
东莞市水利局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
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实施细则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中治贿发[2007]1号)、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广东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发[2006]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治贿发[2007]4号)和《东莞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06]1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治贿发[2007]5号)要求,结合我市水利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方便操作、注重实效、有利工作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检查评估工作从4月开始,对水利系统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工作。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系统各单位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指导。
三、方法步骤
(一)检查评估方法
1、附件《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表》把自查自纠六个环节的工作进行逐项分解,每一环节列出若干条主要内容,作为考核自查自纠工作质量、成效的依据。
2、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首先,对六个环节分别进行评价,已落实每个环节所列项目内容的,在评价表“完成情况”栏打(√);每个环节按上述三个等次给予定性,在“各环节评价”栏打(√)。按表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的,该环节可评为“合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60%至80%的,该环节可评为“基本合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60%以下的,该环节可评为“不合格”。其次,根据各环节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六个环节均被评为“合格”的,综合评价为“合格”;六个环节有一个以上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综合评价为“基本合格”;六个环节有一个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二)检查评估步骤
l、各单位根据下发的检查评估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切实做好自查自纠的自评工作,严格把关,严格要求,全面检查。
2、各单位在完成自评的基础上,报告说明自查出来的问题、整改的措施及解决的效果。
3、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考核评价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4、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检查评估意见,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运用
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衡量各单位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对自查自纠工作综合评价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单位,要抓紧完善制度,把重点放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对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由本单位对照检查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要及时“补课”,在收到检查评估书面结果后15日内将整改措施上报。
对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不严,措施不力,检查指导不到位或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补课”外,还要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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