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有以下规定:
(一)我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养老金,按照机关同职级离休干部离休费平均标准的100%发放;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按照机关办事员离休费平均标准的100%。市社保局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或原单位支付的离休费与同职级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平均标准的差额,由原供给渠道解决,已改制的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现享受副处级以下(不含副处级)待遇的,提高到享受机关单位副处级离休干部离休费平均标准待遇;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现享受正科级以下(不含正科级)待遇的,提高到享受机关单位正科级离休干部平均标准待遇。
(三)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并向社保部门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费。住院发生的自付医疗费(不含违规扣减费用和营养、保健性医药及材料费用)享受100%的报销待遇,资金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统筹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享受100%报销待遇。增加的经费由原供给渠道解决,已改制的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
现未改制且属亏损的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和镇区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所增加支出的费用,原供给渠道确实无法解决的,按单位所属权限向财政申请,经市财政局或镇区财政分局核准后,由市财政或镇区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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