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水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党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章 谈话类型、方式和对象
第三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水务重大工程项目廉政谈话、重点对象约谈(包括重点谈话提醒、诫勉谈话)三类。
第四条廉政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咬耳扯袖或红脸出汗)、集体谈话方式进行。涉及个别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时,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涉及党员干部的共性问题时,可以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五条 廉政谈话对象:
(一)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对象: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正副职负责人。
(二)水务重大工程项目廉政谈话对象:局直属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总投资规模达人民币1000万以上的水务工程项目相关负责人。
(三)重点对象约谈对象:
1.重点提醒谈话: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者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
2.诫勉谈话:发现有违法廉政规定或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或经核查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章 谈话分工、开展频次
第六条 廉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由谈话人按照要求组织开展。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每年开展谈话不得少于1次;与班子成员一对一谈话不得少于20人次。
(二)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对分管科室在编在职干部和分管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开展谈话,每年开展谈话不少于1次。
(三)有具体协管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四级调研员以上干部,负责对协管科室在编在职干部和分管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开展谈话,每年开展谈话不少于1次。
(四)有总投资规模达人民币1000万以上的水务工程项目的直属单位和科室,由分管该单位、科室的局领导负责开展水务重大工程项目廉政谈话,每年开展谈话不少于1次。
(五)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者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每年谈话不少于1次。
(六)局党组书记负责约谈诫勉谈话的对象(或委托分管党风廉政工作的领导约谈),视情况适时开展。
第四章 谈话内容
第七条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三)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推进及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分管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对谈话对象围绕遵守六大纪律方面内容开展谈话。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水务重大工程项目廉政谈话的内容:
提醒谈话对象在该工程项目实施中,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规定;提醒谈话对象杜绝“吃拿卡要”、收受红包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九条 重点对象约谈的内容:
(一)重点提醒谈话内容:
1.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对其在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指出问题,提出纪律要求。
2.谈话对象汇报个人廉洁情况的表现,结合工作岗位谈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的思想认识,对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进行回应和表态。
(二)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谈话对象存在问题,要求其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2. 谈话对象要如实说明个人存在问题的相关情况,并对谈话内容进行回应、表态。
第五章 谈话程序
第十条 廉政谈话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谈话计划。各谈话人结合党风廉政责任清单,于年初做好全年谈话计划,报机关党委备核备存。
(二)谈话前准备。各谈话人在谈话前要认真做好谈话前的准备,认真梳理谈话内容,了解谈话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和思想、生活、作风以及工作等相关情况。提前将开展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工作事项通知谈话对象。
(三)进行谈话。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进行。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指出个人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完成谈话记录。谈话应由谈话人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名表态。谈话人应对谈话记录表的谈话内容和表态签名栏的内容做好审核,切实把好质量关。
(五)谈话记录提交备案。谈话结束,谈话人对记录表进行审核后,由谈话记录人及时将谈话表一式两份提交机关党委和市纪委监委驻水务局纪检监察组留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局党组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并督促抓好落实,每季度党组会议听取廉政谈话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二条 对谈话对象反映出来的违法违纪线索以及工作业务存在问题,谈话人要及时转交机关纪委或相关科室处理。 对谈话中形成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科室、直属单位要认真对待和办理,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局直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开展本单位的廉政谈话工作。
本制度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4月印发的《东莞市水务局廉政谈话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廉政谈话记录表
2、水务重大工程项目廉政谈话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