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2019年6月)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各党组织按照规定的党费计算基数范围,原则上以党员每年2月份工资收入为准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二条市直机关工委各直管党委按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70%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市直机关工委按市直机关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50%上缴市委。剩余部分留存统筹管理、使用。
市直机关二级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将党员实交党费全额上缴上级党组织,不留存党费。
第三条党支部收取党员党费后,应当做好登记,于15天内存入单位党费账户,不得由个人长期保管。每年12月15日前,各直管党组织应将当年上缴党费一次性汇入市直机关工委党费账户。
二、党费使用
第四条 使用留存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突出向广大党员覆盖,向基层倾斜,向党内关爱、激励和帮扶倾斜,支持党支部开展活动,确保精细精准、规范有效,发挥党费的政治功能和教育功能。
第六条 党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七条 在遵循上条所述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6类具体使用项目费用可从党费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党费使用项目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坚持支出由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严格做到不挪用利息、不支出未经审批的款项、不向个人账户转账、不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等。
第十条 党费支出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党组织党费工作业务科室会同财务科室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可以从留存党费中向下属党组织下拨党费。下拨的每一笔资金均要由下拨党组织印发通知,告知该笔资金的具体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每年要有计划地从留存本级的党费中向基层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经费,用于支部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由上级党组织按80%的比例返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
第十三条 收款党组织在收到下拨党费通知后,应及时与银行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向拨款党组织开具收据或收款证明。
三、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工委各直管党组织要开设党费账户,严格党费账户管理,执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党费管理实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会计和出纳分设,指定专人负责,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要建立党费财务账套,不得以会计科目代替财务账套。
从事党费业务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党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从事党费财务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财政部门制定的财会制度。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年度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各直管党组织开展当年度党费收支情况自查,按要求向市直机关工委上报自查情况。次年初,市直机关工委向市委报送上年度市直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材料,填报年度党费收支情况表。
市直机关工委在各直管党组织自查的基础上,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市直机关党费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把市直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机关党组织每年要向单位党组(党委)书面报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按要求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示党费收支情况。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时,要向党员大会报告本届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工委及其管辖的机关各级党组织。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