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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248L/2022-0073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2-11-29
名称: 关于《东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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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9  浏览次数:-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我局于2014年印发了《东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和自由裁量标准》(2014版)(以下简称《裁量标准2014版》)。由于《裁量标准2014版》已超过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而且自2014年以来,作为执法依据的上位法有9个进行了修订,分别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01)、《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01)、《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7.08)、《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2020.0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1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09)。

  因此,我局于2019年开始启动了《裁量标准2014版》的修编工作,修订并草拟了《裁量标准2022版》,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后于2022年10月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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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2012年实施的《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统一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东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按照如下程序制定:

  1.以我局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上的行政处罚实施清单为基础,结合《裁量标准2014版》,重新编排后形成了《裁量标准2022版》(初稿)。

  2. 《裁量标准2022版》(初稿)于2021年1月第一次征求了各科室以及下属单位意见,同时与局内相关科室反复召开研讨会,对初稿作出修改,形成《裁量标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一次征求意见稿》)。

  3.《一次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第二次征求科室以及下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作出修订形成《裁量标准2022版(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

  4.《二次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第三次征求局内科室和下属单位意见,同时征求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意见,以及在我局公众网征求公众意见,并由我局法律顾问进行了法律审核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终稿(送审稿),由我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5.我局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后,提交我局局务会议审议,局务会于2022年5月9日审议通过。

  6.根据市司法局要求,2022年7月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均无意见。

  7.2022年10月,市司法局对《裁量标准2022版》合法性审查通过,我局于当月正式印发并公布。

  四、预期效果和影响

  通过实施《裁量标准2022版》,一是有利于规范、指导我市水务执法机构准确适用法律,防止滥用权力,保证公平、正义,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避免同类型案件因人因地而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处罚的情形发生,有效解决我市水务系统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合理性问题,确保合理行政。

  五、主要内容说明

  《裁量标准2022版》主要内容:

  事项类别和数量:主要的处罚事项包括供水管理类13条,排水管理7条,河湖管理51条,水利工程管理19条,水资源管理33条,水土保持19条,水文监测5条,水务建设管理171条,水务招标管理67条,其他类事项21条,共计406条。

  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大部分处罚事项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划分违法情节,也有部分处罚事项由于难以划分更多情节而只划分了2-3个档次,不同档次的违法情节分别对应不同严重程度的处罚和罚款幅度。

  注意事项:同时,为了方便执法人员工作,一些行政处罚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免于处罚、从轻处罚等法定情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摘抄出来,在文本的最后进行了备注。


  相关链接:《东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