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248L/2023-00396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7-06
名称: 东莞水务普法微课堂⑭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06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东莞水务普法微课堂⑭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7-06  浏览次数:-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重大危险,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宗,现摘抄部分案例供学习参考。


案例一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沟河道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岸线保护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水利部门加强河湖岸线保护,拆除占用河道违章建筑,保障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促成多方联动履职,引入涉案公司参与诉前磋商,形成保护合力;以办案促进公司合规经营,实现生态公益和企业效益共赢;依法完善机制建设,系统化打造涉水领域长效治理方案。


     【基本案情】

       廖家沟是淮河入江泄洪主要河道之一,北接邵伯湖,南连长江,是江苏省扬州市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2012年7月,扬州某建材公司未经水利等行政部门许可,在廖家沟非法占地26亩,建设搅拌站、办公用房等设施。2013年至2019年,扬州市广陵区水利局多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物等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拆除,仍长期占用河道,损害社会公益。


江苏省扬州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沟河道公益诉讼案,涉案建材公司违章建筑拆除前现场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0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陵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扬州某建材公司占用廖家沟建设违章建筑,问题持续多年,严重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与河道行洪安全。同年10月底,广陵区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走访水利、属地镇政府等多个部门,调取执法材料、查明基本案  情,发现扬州市广陵区水利局针对该案问题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在某公司未自行清理的情况下,该局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拆除,致使社会公益持续遭受损害。同年11月11日,广陵区院依法对水利、属地镇政府等行政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方全面履职,合力整治。

        鉴于该建材公司存在侵占河道危害公益的违法行为,广陵区院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院)移送线索。扬州市院于同年11月6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之后多次对公司负责人开展询问谈话,分析法律风险,提供合理建议;协调统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程序,为企业参与沟通营造良好条件。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约谈公司负责人


        之后,扬州市院指导广陵区院组织水利、属地镇政府等多个部门开展行政磋商,引入涉案公司,召开司法、行政、民事三方圆桌会议,共同制定整改方案;水利部门在企业确保拆除的同时,允许一定宽限期,赢得企业理解配合。2020年初,该建材公司按时拆除全部违章建筑,多年问题终被解决。

        扬州检察机关和水利部门在加强个案协作基础上注重普遍预防,完善水域治理。扬州市院与扬州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联合建立市“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与江都区水务局等12家单位成立“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保护联盟”;扬州市院与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建高邮湖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推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典型意义】

        本案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行政共管,体现“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作用,为解决执法难题提供检察助力,实现诉前公益保护的最佳司法状态。综合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促成多个职能部门共同治理企业长期占用水源地保护区、危害行洪安全等多因素违法行为;强调兼顾发展与保护,注重释法说理和风险提示,达到不诉而解决问题的效果。


案例二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抽取地下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下水资源保护

        系统治理

        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要旨】

        检察机关发现乡镇民营企业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后,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联合整治,推动成都全市地下水超采问题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同时深挖问题根源,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取水难题。


      【基本案情】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泉驿区院)走访发现,四川某洗涤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3日,主要从事耗水量较大的酒店用品洗涤业务,年营业额300余万元。该公司未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擅自在厂区钻井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破坏、污染水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管职责,未及时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导致地下水资源长期受损,侵害公共利益。


四川某洗涤公司违法抽取地下水现场


      【调查和督促履职】

        龙泉驿区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通过询问公司负责人、现场勘验、向案涉地村民小组了解情况、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调取行政许可手续等调查取证工作,证实四川某洗涤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据此,龙泉驿区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该区水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职责,依法查处四川某洗涤公司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于2020年4月23日向涉案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7日内停止违法行为,又于同年5月3日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该公司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全额缴纳罚款。

        为确保四川某洗涤公司能继续正常生产经营,龙泉驿区院与该公司所在的西河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龙泉驿区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沟通协商,推动乡镇自来水管网铺设规划工作。在多方努力下,2020年6月,四川某洗涤公司接入自来水管网,其生产经营用水难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结合本案办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院)于2020年5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整治专项监督活动,两级院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5件。2021年6月2日,成都市院向成都市水务局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对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开展行业整顿。成都市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部署开展了违法抽取地下水专项整治行动,印发《成都市取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农村、工业园区及用水量较大的行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发现无取水许可证取水272户。截至目前,相关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水务部门对案涉企业罚款共计69.7万元。同时,全市水务部门与市场监管、属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建立违法取水问题整治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全面排查全市所有地下水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情况,对全市1918个地下水取水口全部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所有地下水纸质取水许可证全部转换成电子证照;二是开展全市水资源监测体系总体方案编制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地下水、地表水取水口的监测计量体系,依托成都市水务局的“智慧水务”平台建立水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取用水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三是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法治宣传2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宣传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典型意义】

        成都地层为第四纪沉淀物,含沙量较重,地下水超采会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从而引发地层结构变化,影响成都的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聚焦乡镇民营企业违法抽取地下水问题,以个案办理带动职能部门、检察系统开展专项监督,推动解决违法抽取地下水行为发现难、查处难、常态化监管难等问题。同时,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多单位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取水困难,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