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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248L/2024-0024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6-12
名称: 东莞市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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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陈锐良(居民身份证:442527***********9):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见面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水务不罚告﹝2024﹞3 号),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4年01月19日对陈锐良在倒运海水道东莞市中堂镇四乡村崩塘地块段违法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01年在倒运海水道东莞市中堂镇四乡村崩塘地块段建筑拦河堤一条,并在河堤上种植大王椰等树木。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堤长约91.7米、最宽约15.5米、水面离堤顶高度约3.5米。另外,经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测量,现状土堤面积为1284平方米,土方量6409立方米。以上事实有倒运海水道东莞市中堂镇四乡村崩塘地块段拦河堤一条、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鉴于你初次违法,拦河堤防对防洪影响较小,且拦河堤已拆除清理,妨碍行洪的因素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参照《东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备注二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东莞市东江大道东城街道樟村防汛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陈润成(执法证号:19110018487),彭锦雄(执法证号:19110018499)

  联系电话:0769-22260082

  单位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樟村防汛楼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东莞市东城街道樟村防汛楼)领取《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水务不罚告﹝2024﹞3号)正本,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水务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