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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版)
2021-01-28 09:30:56 来源:本网

序号

事项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次/年)

责任单位

1

行政许可

供水、排水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被许可人

1.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是否存在延期开工

3.是否存在中止施工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20%

1/

建管科、质监站

2

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被许可人

1.设计单位是否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3.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涉及度汛任务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20%

1/

建管科

3

行政许可

市属供水、排水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被许可人

1.设计单位是否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3.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涉及度汛任务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20%

1/

建管科

4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4 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在东莞市内承接水务建设的市场主体

主要针对在建市属水务工程项目,参建的各类水务建设市场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履约行为等情况。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20%

2/

建管科、质监站

5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在建工程

1.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一岗双责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设置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6.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的情况;

7.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和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9.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

10.各类水利风险点、危险源排查防控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情况;

1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应急演练情况;

12.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情况等。各类安全检查,除通用内容外,按照有关规程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0%

结合科室(单位)日常业务检查工作一并开展。

建管科、质监站

6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

是否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0%

结合科室(单位)日常业务检查工作一并开展。

建管科、质监站

7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东莞市内开展水务工程检测工作的单位

1.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3.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4.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5.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

10%

1/

建管科、质监站

8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第641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工程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0%

1/

建管科

9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

是否按照规定将施工图审查报告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0%

1/

建管科

10

其他行政权力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

是否按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政府验收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0%

1/

建管科

11

其他行政权力

对水利工程开工情况的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水利工程

是否按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开工情况进行备案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0%

1/

建管科

12

其他行政权力

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的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准备工作、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方式、评标办法、开标程序、评标程序、评标专家抽取等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20%

2/

建管科

13

其他行政权力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水利工程

是否按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进行备案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0%

1/

建管科

14

其他行政权力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在建工程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进行备案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0%

结合科室(单位)日常业务检查工作一并开展。

建管科、质监站

15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被许可人

1.是否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

3. 是否按时申报计划用水,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取水,

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有关情况;

4.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5.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在线监测)并保证其运行正常;

6.是否按照要求退水;

7.是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8.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向审批机关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9. 需要调整计划用水总量的,是否依法向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并取得核定或者备案文件。

现场检查

20%

1/

水资源科

16

行政许可

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被许可人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0%

1/

排水管理科

17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被许可人

1.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3.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现场检查为主,结合通讯检查、书面检查、会议检查等方式

3-5%

1/

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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