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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随机抽查计划(2023年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2-20 09:4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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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式
1取水许可1.是否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
3. 是否按时申报计划用水,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取水,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有关情况;
4.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5.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在线监测)并保证其运行正常;
6.是否按照要求退水;
7.是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8.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向审批机关延续取水许可申请;
9. 需要调整计划用水总量的,是否依法向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并取得核定或者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被许可人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2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一)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二)是否落实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
(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被许可人现场检查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 是否存在延期开工;
3. 是否存在中止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被许可人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4对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行政检查是否向群众公开停水公示根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被许可人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5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被许可人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一)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二)是否落实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
(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的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被许可人
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3.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被许可人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8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设计单位是否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3.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涉及度汛任务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被许可人现场检查或
书面检查
9对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是否按施工方案实施建设根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被许可人现场检查
10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一)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二)是否落实工程防护和补救措施。
(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行洪、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的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被许可人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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