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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水利工程管理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
2018-01-03 17:33:16 来源:本站
 
      为推进局水利工程管理科科“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和《东莞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流程。
      一、 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初审和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的申请单位,并在当年办理业务数量的20%比例进行抽取,若按20%比例不足一家申请单位,按不少于一家申请单位进行抽查。
      二、抽查方式
    检查采取实地检查和材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上述申请单位进行抽查。
      三、 抽查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完工以外的施工关键节点。
   (二)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年内是否开工建设的。
   (三)是否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四、 抽查人员
    由科室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成。
    五、抽查事项的调整
    根据抽查事项特点以及检查对象数量、检查人员情况和检查手段、检查要求等,及时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出调整:
    (一)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订或废止的;
    (二)检查职责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新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需要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随机抽查清单要素的情形。
      六、处置措施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水事案件的相关规定规定移交水政监察支队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