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检查对象
因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及开办工业企业,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单位,并在当年办理业务数量的3-5%比例进行抽取,若按5%比例不足一家申请单位,按不少于一家申请单位进行抽查。
二、抽查方式
检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通讯检查、书面检查、会议检查等方式进行,对上述申请单位进行抽查。
三、 抽查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三)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四)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八)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四、 抽查人员
由科室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成。
五、抽查事项的调整
根据抽查事项特点以及检查对象数量、检查人员情况和检查手段、检查要求等,及时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出调整:
(一)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订或废止的;
(二)检查职责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新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需要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随机抽查清单要素的情形。
六、处置措施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水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移交水政监察支队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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