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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水务普法微课堂 ⑩ | 典型案例:东莞市XXX公司违法取水案
2022-10-09 17:01: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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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XXX公司违法取水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16097000;职权部门:东莞市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东莞市水务局接到投诉反映广东省东莞市XXX食品公司(下简称XXX公司)涉嫌违法取水,经现场检查发现,在XXX公司厂区范围内共有4口地下水井,其中一口新建未用,一口已弃置,两口正在使用。据该公司负责人反映,地下井主要作为自来水供水量不足或水压低时补充生产用水。

  三、处理结果

  对XXX公司处以人民币拾万元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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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查处的关键点是当事人XXX公司的抽取地下水用量的核定。经调查,XXX公司是经市政府核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该公司用水主要为生猪屠宰的生产用水。我局跟市农业农村局调取了该公司违法期间的生猪屠宰数量,然后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于2007年3月、2015年2月、2021年6月发布《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二部分:工业),根据不同时间段的用水标准核定出XXX公司生猪屠宰用水总量,由于总用水量是包含了生产用水、辅助用水(包括机修、运输等)和附属生产用水(包括绿化、浴室、食堂、厕所等),而其用水来源分别为自来水和抽取的地下水,鉴此,将生猪屠宰用水总量减去自来水用水总量,推算出XXX公司地下水用量。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市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和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由于XXX公司地下井均无安装计量设施,若按照其取水泵的功率计算其日最大取水量,与该公司实际用水量可能存在一定的出入,通过核定其屠宰生猪数量,结合《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二部分:工业)有关生猪屠宰单头用水数值,再减去该公司自来水用量所得出的抽取地下水用量,能更客观地反映该公司实际抽取地下水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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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违法取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