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实施,后分别于2009年和2017年修正。2023年9月1日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共九十条,划分为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内容,并明确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重要变化: 一、改革行政复议管辖体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复议由上一级机关管辖等规定。 二、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为打造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附带审查范围,并完善了行政复议范围的负面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衔接更加顺畅。 三、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进行了优化,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情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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