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乡村产业发展、乡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帮扶保障等乡村振兴促进活动作出了规定。
重点内容:
1、落实粮食安全规范
明确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明确全面实施农业振兴行动,要求建立长期稳定投入机制。明确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2、推动乡村产业发展
明确推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明确推动健康生态水产养殖。做好绿色农业产业,培育广东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3、提升乡村人居环境
规范因地制宜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四小园”做法。推进厕所建设改造,普及卫生厕所,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明确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投入。
4、加强乡村有效治理
推动村民自治和村务阳光工程,实现乡村事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完善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培育乡风文明,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对历史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及公共安全体系。
5、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域为整体,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乡教育、医疗发展,支持建立城乡教育共同体,加强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支持和引导农民参与“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相关工程,提升劳动技能。
6、建立帮扶长效机制
优化保留我省农村扶贫开发有效做法,对低收入人口帮扶、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多方乡村振兴试点帮扶、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帮扶等作出规定。对我省创新性地实施的驻镇帮扶计划予以明确,支持其发挥全域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抓手作用。
7、强化保障扶持措施
资金保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明确利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规划和用地保障:明确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精准度及用地需求。
人才支撑:主要从吸引人才下乡创业、建立健全县域专业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完善科技特质及制度、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等明确了要求。
法条原文:《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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