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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水利工作意味着什么?| 法典解读·第一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10-08 11: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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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与水利工作密切相关,法典五编各有侧重,构成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法典并非单一部门的专属法律,对于我们而言,法典也是一部涵盖多类水利业务,规范水利履职行为的行动指南。接下来,我们开启系列解读,抽丝剥茧,带你解锁法典里的水利密码!


  8月15日,一部重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这部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首次将这一思想写入法律,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典清晰划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法定边界,将河湖长制、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基本制度,还专门设置了水资源、江河湖泊、水土保持、重要流域区域保护等专节,为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遵循。


01

第一编 · 总则


  总则编共9章147条,是整部法典的“定盘星”,回答了三个根本问题

  1.为什么立这部法?

  法典开宗明义: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的概念和法典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2.以什么思想为引领?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3.遵循什么原则?

  法典明确了六大基本原则:(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02

各方责任怎么分?

  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党政同责 · 河湖长制

  法典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并将河湖长制等核心制度写入法律,成为法律层面的通用制度。(第十九条省、市、县、乡依法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林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各级林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03

在这一编中,法典梳理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五项职责

  1.监督管理

  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的保护与修复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和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参与划定重点海域

  参与划定国家生态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和质量改善要求,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渔业渔政、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划定国家生态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拟订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管控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与美丽海湾建设。)

  3.编制规划

  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

  4.制定标准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标准。(第七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标准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标准。)

  5.监测工作

  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第七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林业草原、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转载:广东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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