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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工作的通知
2024-06-21 11:06:20 来源:本网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效能,规范和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工作,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挖填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或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挖填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或征占地面积一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挖填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审批手续,但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审批备案部门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镇街农林水务局、园区城市建设局:各园区、镇(街)审核、批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省市主要河道、市水务局直属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市属水利工程除外。

  市水务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跨园区、镇(街)的生产建设项目,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我市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各园区、镇(街)审核、批准、备案的在省市主要河道、市水务局直属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市属水利工程。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镇街农林水务局、园区城市建设局:水土保持方案由园区、镇(街)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务局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水土保持方案办理程序

  (一)企业投资类项目(含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及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编制报告表的项目

  企业投资类生产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编制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时,需从广东省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1.公开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2.提交申报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4)生产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5)生产建设项目防治责任范围矢量文件。

  3.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

  (二)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项目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1.提交申报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3)生产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4)生产建设项目防治责任范围矢量文件。

  2.技术审查。市水务局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务技术中心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园区、镇(街)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可由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间内,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对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即时办结,从提交申报材料受理后计时,1个工作日办结(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出具准予许可决定。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办理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门备案。

  (一)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依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等文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等文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广东省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

  (二)公开验收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以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其中第2项、第3项材料为选择性公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需公示第2项,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需公示第3项)。

  (三)报备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对其报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1)报备申请函;(2)公示证明材料;(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5)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提供该报告)。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1)报备申请函;(2)公示证明材料;(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四)备案管理

  备案部门对报备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部门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

  五、补充说明

  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不涉及的按原文件执行。


  附件:1.省市主要河道名录.pdf

               2.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模板.zip

                    3.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模板.doc


东莞市水务局  

2024年6月21日


  (联系人:田兴梅,王嘉敏,电话:2283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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