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松山湖城市建设局,滨海湾城市建设局、工程建设中心,各镇(街)水行政管理部门、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工程建设中心,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集团,各水务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参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营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市水务建设工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经我局研究,决定暂停实施《东莞市水务局关于水务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八)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条款规定,各水务工程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在新挂网招标项目中,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限制信用分值90分以下(不含90分)、一次性扣分达40分和一个年度内扣分值累计达40分的市场主体参加投标活动。 二、自发文之日起,暂停执行《东莞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东莞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我市水务建设工程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认定标准暂按《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的申报通道同时关闭。
附件: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xls
东莞市水务局 2024年7月2日
(联系人:张泽伟,电话:0769-2283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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