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事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局机构改革情况及委托部分下属单位执法工作实际运行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委托东莞市运河治理中心、东莞市东莞大堤管理处水行政执法委托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委托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东莞市运河治理中心、东莞市东莞大堤管理处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巡查,对涉及附件范围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责令改正等行政执法工作(共25项,详见附件)。 二、委托期限:自2025年4月2日起。 特此公告。 附件:
东莞市水务局委托东莞市运河治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东莞市水务局委托东莞市东莞大堤管理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东莞市水务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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