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富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QK957): 经按你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地址送达时发现你公司已不在该注册地址办公而无法现场送达,已在注册地址做留置送达。后按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亦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法人及联系人,无法见面送达或邮寄送达,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现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向你公告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位于南城街道的建设项目阳光天地商务中心项目,总占地面积2.35公顷,均为永久占地,建设期破坏植被面积 2.11公顷。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及东莞市《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 35号)等规定,该生产建设项目按建设期破坏植被面积1元/平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10%需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属于省市县地方收费予以免征。按以上规定,阳光天地商务中心项目免征地方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8990元,仅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2110.00元。现对我局于 2016年10月26日出具的《关于阳光天地商务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东水务审〔2016〕 8254号)中第十二条“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11万元”予以更正,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110.00元。请你单位在11月26日前凭此缴款通知书通过新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等线上渠道或南城税务分局等线下渠道一次性缴清相关款项。若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联系人:郭继成(执法证号:19110018962),姚剑(执法证号:19110018195) 联系电话:0769-26623029 单位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区6楼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区6楼)领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正本,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东莞富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pdf
东莞市水务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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