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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松山湖城市建设局,滨海湾城市建设局、工程建设中心,各镇(街)农林水务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工程建设中心,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环境集团,各水务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参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营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经我局研究,决定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废止规范性文件《东莞市水务局关于水务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东水务〔2021〕2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按《东莞市水务局关于水务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东水务〔2021〕22号)对水务建设工程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与不良信用行为作出认定的,仍按原有效期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水务局 2025年11月10日 (联系人:张泽伟,联系电话:2283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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