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市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涉及《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湖类、水资源类、水土保持类)》《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覆盖的水行政处罚事项,统一适用省水利厅基准;对于未被上述文件覆盖的水行政处罚事项,仍继续适用《东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直至有效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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