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资料技术审查需求。经个人申报、审核遴选、网上公示,形成东莞市市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名单,现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情形
(一)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管理的通知》(粤水水保函〔2024〕15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的通知》(东水务〔2024〕163号)要求,企业投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展技术评审时,除评审小组的组长为省库专家外,其余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抽取。
政府投资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的评审小组的组长和成员可从本专家库中抽取。
(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资料技术审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广东省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参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25),验收小组可邀请本专家库人员参加。
二、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法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提出具体、明确的专家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如与受托事项或工作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二)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遵守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对评审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参与评审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专家库动态管理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名单原则上每三年调整更新一次。入库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清退出专家库:
(一)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工作质量不高,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超过 2次或无故缺席或找他人替代;
(四)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但未主动回避的;
(五)泄露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或擅自对外发表参与评审的有关意见和言论;
(六)违反廉政规定,向评审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接受评审对象礼品礼金,宴请、旅游等活动的;
(七)以审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活动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九)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工作,或由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日常管理
东莞市市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名单的日常管理由东莞市水利学会负责。因工作需要临时特邀入库或不适合留任者,由东莞市水利学会及时公告。
附件:东莞市市级水土保持专家库入库专家名单
东莞市水务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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