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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公告送达书—东莞富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11-02 11:5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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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富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QK957):

  你单位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的建设项目阳光天地商务中心项目,依规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110.00元。我局已依法发出《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2026年6月4日公告送达。但你单位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依法作出《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详见附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此决定书通过新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等线上渠道或南城税务分局等线下渠道一次性缴清水土保持补偿费 2110.00元(大写:贰仟壹佰壹拾元整)。对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总额不超出应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决定书》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6楼)领取《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决定书.pdf


东莞市水务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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