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水务行罚[2011]第2号
当事人:赖卫东
身份证号码:441900××××××××3072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
赖卫东:
经查明,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11年5月19日20时30分雇用黄加文使用船号为2547采砂船(采砂功率是250匹马力,船功率是150匹马力,船长35米,宽8米,高10米,船体为白色)到赤滘口河道滘镇九曲村旧水厂对出河段违法取砂(以调查笔录、暂扣违法作业工具决定书、违法作业船照片为证)。你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将拾万元罚款交至工商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本决定书副本3份
东莞市水务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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