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东莞市XXX有限公司擅自抽取地下水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16097000;职权部门:东莞市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东莞市XXX有限公司饭堂旁边的停车场有一口水井,设有水泵、蓄水罐、电箱等设备。据现场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大约在2019年装配上述设备,主要用于市政管道抢修停水时的应急用水,但发现抽取的地下水有明显异味且水质污染严重后,未继续抽取地下水使用。经我局责令整改,该公司先后拆除了抽取地下水的相关设备,并对抽取地下水的井口采取填堵水泥方式封盖。
三、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处以二万元人民币罚款。
四、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纵观本案的整个调查过程,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抽取地下水设施的违法事实,但亦存在抽取的地下水水质污染严重(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显示多个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客观事实,与当事人反映“地下水不适宜日常使用”的情况相吻合,从而更客观地从取水量方面进行核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和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对于未经审批擅自抽取地下水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并非机械地按照其取水泵最大功率计算当事人的取水量,而是结合当事人用水实际(主要用于洗车)以及对水质方面要求,并结合第三方检测数据,侧面证明抽取的地下水难以达到使用要求的说法,故对其作出两万元罚款,是遵循其客观情况下作出的相对合理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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