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XXX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东莞大堤企石段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16030000;职权部门:东莞市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1日,市水政监察支队调查发现,XXX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未经审批在东莞大堤企石段堤防迎水坡侧设4G无线通信基站(基站机房长6.3米,宽5.7米,高3.2米),基站机房旁边矗立一条发射柱(直径约1米)。
三、处理结果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通信基站,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四、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违法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亦供认不讳,但处理难点 在于当事人寻找新的公共通讯设施信号塔搬迁地点需要一定时间,而非一拆了事。 (二)法律适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根据第六十五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面对涉嫌违法项目,执法人员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同时又从当事人的角度,充分考虑公共通讯设施的属性和项目迁改难度,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整改时间,以最大限度做到既合法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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