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16097000;职权部门:东莞市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我局接到投诉反映广东省东莞市XXX食品公司(下简称XXX公司)涉嫌违法取水,经现场检查发现,在XXX公司厂区范围内共有4口地下水井,其中一口新建未用,一口已弃置,两口正在使用。据该公司负责人反映,地下井主要作为自来水供水量不足或水压低时补充生产用水。
三、处理结果 对XXX公司处以人民币拾万元行政罚款。
四、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查处的关键点是当事人XXX公司的抽取地下水用量的核定。经调查,XXX公司是经市政府核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该公司用水主要为生猪屠宰的生产用水。我局跟市农业农村局调取了该公司违法期间的生猪屠宰数量,然后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于2007年3月、2015年2月、2021年6月发布《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二部分:工业),根据不同时间段的用水标准核定出XXX公司生猪屠宰用水总量,由于总用水量是包含了生产用水、辅助用水(包括机修、运输等)和附属生产用水(包括绿化、浴室、食堂、厕所等),而其用水来源分别为自来水和抽取的地下水,鉴此,将生猪屠宰用水总量减去自来水用水总量,推算出XXX公司地下水用量。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市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和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由于XXX公司地下井均无安装计量设施,若按照其取水泵的功率计算其日最大取水量,与该公司实际用水量可能存在一定的出入,通过核定其屠宰生猪数量,结合《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二部分:工业)有关生猪屠宰单头用水数值,再减去该公司自来水用量所得出的抽取地下水用量,能更客观地反映该公司实际抽取地下水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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