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胡某向雨水井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14286000;职权部门:东莞市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6日14时许,松山湖农林水务局工作人员巡查中发现胡某用槽罐车在东莞市生态园东园大道东延长线辅道(石排往企石方向华创公司路段)向雨水井排放污水(粪水),东莞市水务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按时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调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对现场拍照取证。
三、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经现场确认,作业槽罐车容量为2立方米,刚排放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现场勘验雨水井没有堵塞,当事人违法情节属轻微,及时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没有对雨水管道造成危害。 (二)法律适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四十九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本案查处的关键点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能否及时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固定相关证据。这对于此类持续时间短、实施行为无规律的案件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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