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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取水案
2023-02-28 09:09:46 来源:本网


  一、涉及的执法事项

  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取水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440216097000;职权部门:东莞市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我局在巡查中发现,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某小区南门2号岗旁打了一口水井,并从该井抽取地下水用于小区绿化。我局立即向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在整改期限内,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并封堵水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开具缴费单追缴水资源费6214元。

  三、案件焦点

  非法取水案件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还规定了五种免于申请取水许可证的除外情形,除外情形无需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以上规定,甄别免于申领和应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来认定违法行为。二是非法取水量的确定。几乎所有非法取水类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都是取水量难以确定,因为非法取水的违法行为人是不会安装计量设施的,而且多数情况往往是自来水、非法取水混用,使得水量确定更加复杂。而取水量又是确定违法情节轻重、处罚数额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确定取水量是办理此类案件无法回避的问题。不同的案件,由于企业的业态不同,具体的证据不同,水量确定方式也不是千篇一律的,需要执法人员通过各种线索查找。

  四、案情解析

  (一)违法事实的认定

  首先是取水行为的认定。根据我们的现场勘验调查,发现现场有一口水井,还有水泵和抽水设施,另外根据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设备购买票据等证据,可以确定打井的时间在2020年6月,取水开始时间是7月1日。

  (二)除外情形的认定

  其次是判断本案是否属于免申请取水证的情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免申请情形,本案都不属于,既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也不属于“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更不属于“地下工程和公共利益的应急取水”。

  取水量的确定

  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事人某公司抽取地下水的量的核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实际用水量的证据,我们只能通过其他的方式合理地来核定当事人的用水量。经过调查得知非法取水持续的时间是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到2021年4月18日,共292天。按照《广东省用水定额》,市内园林绿化类的用水定额值为1.1L/(m2.d),结合现场测量某公司花园绿化面积(9673平方米),核算得出某公司共抽取了3107立方米地下水。某公司对此通过用水定额推算出的取水量没有异议。

  本案中我们在没有取水水量计量设施的情况下,采用《广东省用水定额》中的行业用水标准来核定某公司花园绿化的用水量,具有合理性。但是现实中有些新的业态并没有行业用水标准,例如2022年兴起的建筑渣土清洗分离行业,有些自来水和非法取水混用,情况更加复杂,需要我们执法人员不断探索新的合理的核定方式来确定取水量。

  五、法律依据

  (一)禁止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除外条款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三)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