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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法取水案
2023-08-25 14:47:37 来源:本网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东莞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法取水行为的处罚

        二、基本案情

        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现场勘验,当事人东莞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厂区内打了两口水井,2009年8月投产后开始抽取地下水使用,其中一口水井位于该公司大门口右边路面上,另一口水井位于对面草坪上,外围呈正方形。两口井的水管皆埋地下连接宿舍楼楼顶的蓄水池(长约7.8m,宽约3.2m,高约1.6m,蓄水量约30m³)。

        三、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取水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封堵水井;对其处柒万元人民币罚款并缴纳人民币7863.6元水资源费。

        四、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查处的关键点是当事人抽取地下水用量的核定。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参照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关于请求提供工作协助的回函》统计该公司供社保的员工人数,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无食堂和浴室的定额值为40L/(人.d),核算得出东莞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非法取水量。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根据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对其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本案当事人的生产技术比较新颖,生产过程中几乎不需要用水,该单位用水主要为日常办公及员工生活用水,现行的行业标准暂无与之相对应的标准。对此,执法人员除了详细了解该涉案单位的生产工艺外,还结合企业开办时间,该单位的用水人口数量,参照与之接近的行业标准(《广东省用水定额》)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无食堂和浴室的定额值),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重点围绕该单位生活用水部分,比较科学地计算其抽取地下水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