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东莞市某建材经营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的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2年4月,东莞市某建材经营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东江南支流厚街水道厚街镇宝屯社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碎石、石粉。 三、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处柒万元人民币罚款。 四、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市水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某建材经营部在东江南支流厚街水道厚街镇宝屯社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碎石、石粉,该经营部未能提供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许可,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河道管理范围的堆放行为关乎河道堤防及行洪安全,执法过程中需要结合河湖划界成果,明确堆放物品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时有效固定相关证据,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实施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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