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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X某违反回避规定参与评标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3-27 17:3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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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处罚

  二、基本案情

  某镇河堤改造工程招标活动中,专家X某在参与评标时,在显然与投标人之一(中标方)A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未主动提出回避。

  三、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处禁止在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四、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接相关线索,市水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某镇河堤改造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专家X某参与评标时其社保缴纳单位为A公司,而A公司是该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专家X某作为该项目业主代表专家,存在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关乎招投标活动能否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有序开展,执法过程中需要查清违反回避规定的专家与相关投标/中标单位的具体利害关系,结合该专家评标行为对招标结果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整改可能等情况确定违法情节,及时有效固定相关证据,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执法。在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时需特别注意,由于我局目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未制定对应的裁量标准,因此可参考借鉴住建等部门同类型案件的处罚幅度,同时需注意涉及对省综合专家库内专家禁止参与评标等处罚,需报请省相关部门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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