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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水务〔2012〕289号)
2013-04-05 21:39:37 来源:本网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水务 〔 2012 〕 289 号
各财政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计征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 2012 〕 674 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有关计征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计征对象问题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外国、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二、关于计征标准问题
    (一)制造业、采掘业、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信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除对计征标准有特殊规定外,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 1‰ 计征。
    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一)至(七)款及第十七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免征堤围防护费;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一)至(七)款及第十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收入,免征堤围防护费。除特殊规定外,一般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不能免征堤围防护费。
    (二)“三来一补”企业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
    (三)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 1‰ 计征,非利息收入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1.对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2.对银行免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不能免征堤围防护费。
    (四)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 1‰ 计征,其他收入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1.根据《关于保险行业计征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 2011 〕774 号),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保险费收入不免(减)征堤围防护费;
    2.保险公司其他免征流转税的保险费收入,不能免征堤围防护费。
    (五)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的 1‰ 计征。
    三、堤围防护费抵扣程序
    外市(外省)企业来本市临时经营的,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本市企业如在外市(外省)经营地已缴纳堤围防护费或者与堤围防护费性质相同的费用,并能提供缴费凭证的,可扣除已在外市(外省)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收入后,再计算在本市经营地须缴纳的堤围防护费。
    四、本通知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