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关于明确我市外贸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水务〔2012〕219号)
2013-04-05 21:37:41 来源:本网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市外贸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东水务 〔 2012 〕 219 号
各财政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为规范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外贸企业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市外贸企业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按0.7‰执行。
    二、外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市外经贸局每月将外贸企业名单发给市地税局,市地税局自收到名单的次月起,对名单中的外贸企业按上述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
    三、外贸企业具体是指除金融、保险、供电、电信、邮政等企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研发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及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二)“三来一补”企业;(三)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且近三年有进出口实绩的进出口经营企业、生产性企业、研发机构、服务外包企业及总部企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