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市属园区涉水事务有关单位、局直属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3〕13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水务工程的实际情况,我市水务工程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2006 年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水电概预算计价的水利水电工程,其人工费日工资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由每工日83元调整为每工日92.5元,2013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调整后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工资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单位为工人和工人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供水、排水、污水治理工程的人工费日工资标准按我市相关文件(东建价〔2013〕2 号)执行。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反映。
东莞市水务局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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