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再度开展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检查工作,主要围绕今年6月份未检查的镇街进行检查和跟进个别原来检查的镇街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近年来,市政府相关部门在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有个别镇(街)、供水企业、村级水厂和自备水源企业对涉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政策认识不足,对污水处理费违规免收、滞收、少收等现象时有发生,拒缴、欠缴污水处理费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通过今年6月份检查的镇街所发现的问题,及检查之后促进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效果。为此,再度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检查工作对加强规费的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检查工作,旨在促进各业务部门对政策文件、征收管理、操作流程的学习和掌握,充分认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管行为。明确要求所检查的镇街要在12月30号前将2013年度及历来存在的情况,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及时足额上缴入库。
二、检查内容
1、各镇(街)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情况,是否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是否按标准收费,减免审批手续是否规范等。
2、各镇(街)对个别企业拖欠污水处理费的缴交行为是否进行查处,代收部门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和困难。
3、各镇(街)在污水处理费征管方面的资料是否齐备,对相关征管资料的整理、统计、保存工作是否规范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征管档案管理制度。
三、检查分工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成立污水处理费市级检查小组,具体负责检查流程制定,文件印发,数据汇总,情况分析,形成检查报告等工作。各镇街根据业务分工,由镇分管领导牵头成立镇级检查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数据收集,自查自纠,资料及时报送,和配合市级检查小组开展相关检查等工作。
四、检查时间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1月29日前)
由镇级检查小组牵头,联合镇街收支部门、执收部门、代收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对照《自查自纠提纲》(见附件1)、《东莞市供水、售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在检查期间呈交检查小组。
(二)第二阶段。联合检查阶段(12月2日至12月10日)
市级检查小组按照检查的镇街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对象为各镇街的收支部门、执收部门(如镇市政水务中心、农林水务局、镇水利所、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代收供水企业(包括镇自来水公司、村级水厂、生活小区),并随机抽查有关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的缴交情况。
(三)第三阶段。编制检查报告及反馈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0日)
市级检查小组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和联合检查情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抄送镇级检查小组及相关部门。
(四)第四阶段。整改及反馈阶段(12月23日至12月30日)
各镇级检查小组根据检查报告提出的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报送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进行汇总,市级检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整改后情况核实工作。
同时,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将作为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年终对镇(街)年度分类考核的评分参考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检查组进场前要进行自查,并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自查的书面材料交检查组。
(二)接受检查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检查工作予以拒绝、阻挠和抵制。
(三)镇(街)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财政分局要派出专人协助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四)检查人员应扎实工作,坚持原则,对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依法依规出具结论,撰写检查报告。
六、其他事项
每个镇(街)检查时间为1天,具体检查的镇(街)、检查日期,由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1、自查自纠提纲
2、东莞市供水、售水情况表
3、检查镇街的名单
东莞市水务局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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