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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1-04-29 15:49:15 来源:本网

 

东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一)为迅速、准确、有效、安全地处置好城市供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保障市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确保城市供水的安全可靠性,保障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系东莞市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依据。本预案适用于发生灾难性地震、干旱、咸潮上溯、台风、洪水、水源污染,以及恐怖袭击、水库大坝倒塌、供水重大设施安全事故等灾害及事故的供水应急处理。

  (三)供水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和社会秩序,损害或可能损害人身健康及社会财产安全的事件。

二、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权责

(一)决策指挥机构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东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决策指挥和处置。

(二)领导小组权责

1、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区、各供水单位贯彻执行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2、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区、各供水单位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配备相关工具装备等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认定有关事件定性是否属于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各镇区、各供水单位处置突发事件;

4、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区、各供水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5、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三、应急处置原则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执行“科学预警、紧急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一)科学预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学预测”,充分发挥全体市民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应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会综合信息,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和化解,争取把供水突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并将有关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通报。

(二)紧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处置的要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延误。责任部门按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按规定上报。

(三)统一指挥:对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处置,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专业小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调配合。

(四)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采取行动和报告,听从指挥,对分工负责的工作不得推诿回避。

四、应急处置程序

(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获悉供水突发事件警报,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领导小组听取水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对灾害的预警以及发展趋势汇报后,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三)领导小组负责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让有关部门和群众做好充分准备,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研究部署应急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指挥。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实施抢险、救灾等工作。

(五)各有关单位、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各自应急职责,按预先编制的相应部门应急预案和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领导小组汇报

(六)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可简单概括为“定性质、早报告、快处置、保安全”。

五、突发事件主要类别

(一)水库大坝出现险情,严重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水源遭到严重污染,原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如交通意外引起的急性水源污染事故,水源地受到突发性的工业或生活排污影响,咸潮上溯导致水源地含盐量剧增。

(三)水管突然爆裂,造成大面积停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生产和市民生活的。

  (四)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专线停电,大面积停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生产和市民生活的。

(五)水源或制水车间遭人为破坏、投毒,造成大面积停水。

(六)液氯在储存、使用时严重泄漏并危及到周围市民和职工人身安全的。

六、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方案

(一)水库大坝出现险情

1由水务部门和当地政府按照各水库的防汛防风抢险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抢危抢修工作。

2、公安部门进行治安维护、现场保卫、事故调查取证。

3、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等。

4、领导小组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情况。

5、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做好宣传工作。

6、市卫生局负责取样化验后,由领导小组下令启用备用水源或调用其他供水单位供水。

(二)水源污染

1、由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对污染水源进行取样化验定性。对咸潮导致的水源污染市水务部门要进行监测、预警与通报。

2、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取证。

3、市广播电视局对沿江群众进行严禁使用污染水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宣传。

4、领导小组下令有关供水单位关闭原水、供水管线,停止供水。

5、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提出污染水处置的方案,相关供水单位负责各自供水管网、制水设备的消毒、清洗工作。加强对水源水质和出厂水水质的监测,水源水质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测,出厂水水质由卫生局负责组织化验,市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

(三)水管爆裂

  由市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供水单位进行抢修,市广播电视局进行安民告示,市公安局进行现场维护。

(四)重大自然灾害

因雷击、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电系统发生问题,由省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组织力量抢修;供水单位负责各自供电设施抢修,省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派员协助抢修;供水渡槽隧洞发生问题由市水务局组织力量抢修;原水水质由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取水化验;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下达启用备用水源或调用其他供水单位供水的命令,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待自然灾害解除后自动恢复。

  (五)水源或制水车间遭人为破坏、投毒

供水单位负责抢险,省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协助,市广播电视局进行宣传告示,市公安局进行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破案,市卫生局负责水样化验、定性等工作。

(六)液氯严重泄漏

发生大规模液氯泄漏事故后,市水务局组织供水单位全力抢救,市环保局、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大力协助;市卫生局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中毒人员;市公安局和当地政府负责疏散人员。应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充分利用其它水厂的供水潜力,向停水地区增加供水;利用我市消防、园林、环卫等部门的载水车辆,向重点用水单位送水,尽量减轻停水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当干旱天灾日久,各水源水库已无源水供应时,采用地下水缓解城市水荒在紧急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在低压力或水质不达标的状态下供水,同时向社会公告。城市供水供应量因突发灾害事故影响远低于所需用水时,应重点保证市民生活用水,由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配水量的调度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利益;有针对性的加强公众对安全用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停水期间,公安、工商、物价等责任机构要保障桶装、瓶装水的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七、备用水源规划和建设

我市供水目前极度依赖东江水源,对供水安全不利,应充分利用我市松木山、同沙、横岗、水濂、虾公岩、契爷石、黄牛埔等水库资源,将其作为备用水源。有关部门、各镇区要尽快解决水库的治污、清淤和相应供水设施的建设问题。水务等部门要将备用水源规划纳入水资源规划。供水企业应建设符合城市安全供水的环状管网,提高应对供水危机的能力。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工作中都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违反。

(二)凡相关部门和人员不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突发事故发生后,相关各部门不服从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突发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执行预案有功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本预案由东莞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