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东府[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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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4 10:56:4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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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持河道行洪、航道畅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通告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0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域范围内禁止采砂(包括喂砂)。市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确需采砂(喂砂)的,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采砂(喂砂)地点,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单位必须在划定的范围内取砂作业,并服从采砂所在地水利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违反河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河道采砂点采砂(喂砂)的单位或个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若造成河道堤防、护岸、闸坝及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的损毁的,还应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水利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切实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加强河道检查监督,及时制止、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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