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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水利工程水费收费管理的规定
2010-09-28 10:59:53 来源:本网

关于我市水利工程水费收费管理的规定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 <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10号)精神,确保我市水利工程安合适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节约用水,逐步实现水利工程自我维持、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现就我市水利工程水费收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水费核定原则及标准:
    (一)农业水费。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按一九八0年核定灌溉面积计收。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每立方米水费为0.02元,每亩水稻年用水量按平均数650方计,每亩水费为13元。经济作物加收30%,即16.90元。水费分两步到位计收,水稻一九九三年起至一九九四年每亩每年计收8元,一九九五年起每亩每年计收13元,经济作物按当年水费标准加收30%。
    (二)工业用水水费每立方米0.07元。
    (三)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四)畜牧水产养殖(含科研)水费每立方米0.04元。
    (五)旅游设施用水水费每立方米0.07元。
    二、机电排灌受益的农村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公路运输、邮电、供电、金融企业及非农田地面的使用单位,均应交付机电排灌管理费和排灌用电费。排灌管理费计收标准按一九八0年核定受益面积计收。计收标准:农田每亩每年5元,其他非农田面积每亩每年6.50元。排灌用电费按实际耗用电度摊分计收。
    三、使用水利工程船闸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交纳过闸费。计收标准:船舶按核定吨位每吨计收0.40元/次;竹木排筏按扎排全程每立方米0.40元/次。持有证明的军运、公安、消防、救护、防汛和水利工程运料的船只及航道工程船,免交过闸费。
    四、由水利部门管理、受益明确的江海堤围工程,其受益范围的农户、农林场、水产畜牧养殖场、工商企业、公路运输、邮电、供电、金融行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堤围防护费。计收标准如下:
    (一)农田:粮食作物每年每亩计收3.80元;经济作物每年每亩计收4.80元;
    (二)工商企业、公路运输、建筑、安装、进出口贸易、邮电通讯、粮食部门、畜牧、水产养殖、物资供销、文化娱乐、旅游等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计收1‰;
    (三)供(发)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计收1‰;
    (四)银行、信用(含金融企业)按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按年保险费收入总额计收1‰;
    (五)不便按营业额计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每户每年计收30元。
    五、收费办法。农业水费、堤围防护费一般可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交付,亦可一次付清。工业、生活用水应按月交付水费,凡逾期一个月以上不交水费的应按每月加收滞纳金5%,逾期半年以上的,供水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业水费和农业堤围防护费应由镇(区)、管理区的集体收入统一支付,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堤围防护费由当地税务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从实际收水费中提取5%的手续费,各水管单位征收的水费和堤围防护费要专款专用于水利建设。
    六、此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