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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辅助账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水移民〔2013〕14号)
2013-12-05 16:06:22 来源:本网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水务局、移民局(办),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农垦总局移民管理机构,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雷州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移民资金安全运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辅助账编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反馈。

 

 

                                                                                                           广东省水利厅

                                         20131122

 

 

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辅助账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简称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确保移民资金安全运行,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移民管理部门。

第三条 移民资金辅助账编制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条 移民资金辅助账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五条 移民资金辅助账的编制力求能够全面反映各级移民部门的移民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移民资金辅助账编制按会计核算年度进行,即自公历11日起1231止。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移民资金类型包括: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简称“后扶资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简称“后扶结余资金”);

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库区基金(简称“库区基金”);

0.5厘电价加价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简称“0.5厘基金”);

中央专项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的补助资金(简称特困补助资金);

中央专项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的补助资金(简称应急资金);

省级财政安排解决省属水电站水库移民问题专项资金(简称省属移民资金);

中央和省下达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资金(简称其他资金”。

移民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分类编制辅助账。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必须设立移民资金辅助账,按以下分型进行核算:

1后扶资金——核算财政部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核拨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2.后扶结余资金——核算财政部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中核拨的移民后扶结余资金;

3.库区基金——核算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财综〔200726文件征收,拨付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库区基金;

40.5厘基金——核算省财政厅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文件征收,拨付的小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

5.移民特困补助金——核算中央财政拨付的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特殊困难群体突出困难问题的专项补助资金;

6.应急资金——核算中央财政拨付的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补助资金;

7.省属移民资金——核算省级财政拨付的解决省属水电站水库移民问题的专项资金;

8.其他资金——核算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下达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移民资金辅助账应当全面完整、清晰明了、编报及时。核算要求按资金来源和项目明细进行辅助账的登记,力求达到收支平衡,结余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计划实施。

第九条 移民资金辅助账必须以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可使用真实的会计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资金、项目批复文件等作为辅助账的编制依据。

第十条 移民资金辅助账应当保证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编制辅助账报表时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辅助账科目。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科目,根据需要增设明细科目。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 移民管理部门凡具备条件的,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对移民资金进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本部门中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负责移民资金专项辅助账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辅助账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辅助账科目设置及说明。

辅助账科目设置见附件1。科目说明如下:

(一)资产类

101号科目-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部门库存的现金。移民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现金使用范围,单笔额度控制在1000元以下。

2.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付和结余数,并将账面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3.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单位和个人交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单位实际库存现金数。

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部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2.单位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账面余额,每月至少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移民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4.收到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支付银行手续费,借记“其他支出银行手续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移民管理部门拨出、使用移民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实际存款结余数。

104号科目-应收或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应收、暂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往来款项。本科目下设有应收财政款子科目,用于核算移民资金或移民资金指标存留于各级财政部门的数额。

2.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当移民部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时,可根据资金文件借记本科目下“应收财政款”子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当移民资金发生实际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报账或国库集中支付直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应收财政款”子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应收或暂付款累计数。

106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移民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原价。

2.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收财政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减少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处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转入其他收入科目。

5.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全部固定资产的原值。

107号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的、尚未动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度终了,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移民管理部门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

下年初,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如果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下达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移民管理部门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二)负债类

203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根据工程结算单或有关结算凭据应付而未付给施工单位的移民工程款项和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

2.本科目应按有关单位及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结算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未结算的暂存款累计数。

(三)净资产类

301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用移民资金购买、调入、建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303号科目-结余

本科目反映各类移民资金期末已完成收支相抵后的资金余额。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明细列示。

304号科目-结转

本科目反映各类移民资金期末未使用完成的需要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余额。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明细列示。

(四)收入类

401号科目-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上级移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拨入的移民专项资金。

2拨入后扶基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等按拨款对象进行明细核算,设置二级科目。

3.收到拨入的移民资金,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或暂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转,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结余、“结转”等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07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门分摊的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安排用于移民的收入。

2.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按实际发生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 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余与“其他支出”科目对冲。对冲后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

(五)支出类

501号科目-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类移民资金实际支出数。

2.本科目按后扶资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0.5厘基金”、“移民特困补助金”、“应急资金”、“省属移民资金”、“其他资金”设置二级科目,按“移民直补支出”、“移民工程支出”、“移民专项支出”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移民直补支出”核算以“直补到人”的扶持方式实际支付给移民个人的资金数,按乡、镇设置四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移民工程支出”核算移民资金用于移民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数,按乡、镇设置四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按农田水利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文教卫生建设、生态与环境保护、生产开发、库区防护、应急处置、其他等设置五级科目,并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移民专项支出”核算移民资金中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非工程项目费用支出数,按技术培训经费、勘测规划设计费、监理检测评估费、其他费用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现金”“应收财政款”等科目。

4.年终结转,借记“结余”、“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本科目无余额。

502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向下级移民管理部门拨出的移民资金。

2.本科目按后扶资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 0.5厘基金”、“移民特困补助金” 、“应急资金”、“省属移民资金”、“其他资金”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按规定拨出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财政款”等科目。

4.年终结转,借记“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6 号科目-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手续费支出。

2.本科目按支出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现金等科目。

4.年终结余与“其他收入”科目对冲。

第十五条 辅助账参考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管理应当实行统一规范的报账程序。

(一)实行直补到人扶持方式的资金报账程序

直补资金以银行一卡通形式发放给移民的,移民管理部门凭移民所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章审核、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意见的移民后扶人口汇总花名册以及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有效凭证入账。

直补资金没有采用银行“一卡通”形式,而由移民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发放给移民户的,以受益移民户签章并经村委会、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意见的移民后扶人口花名册和汇款到村凭据为有效支出凭证,办理报账手续。

(二)实行项目扶持的资金报账程序

1.工程项目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30%。由施工单位开具合法票据,按工程进度款审程序进行审批后拨付。凡未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2.工程进度款由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批予以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审批、支付程序:

1)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

2)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计划、合同和进度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根据已审核的申请表开具合法票据后,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根据经以上程序签批的申请表和合法票据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入施工单位账户。移民管理部门同时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

3.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组织验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4.工程款项的结算必须凭工程计划、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决算进行,由工程承建单位开具合法票据,经审批后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5.工程竣工结算时按有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退回施工单位。

(三)省、地级市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参照项目扶持资金报账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移民资金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有关规定,即移民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部门专项下拨。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由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六章 罚责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不予报帐:

(一)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未经批复的;

(二)项目支出超计划(预算)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依据和凭证的;

(四)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市两级移民管理部门也应编制相应的移民资金辅助账,全面反映本级移民资金的拨入拨出情况。科目设置参考“拨入经费”和“拨出经费”科目说明。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农垦等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移民资金核算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

 

附件:1.辅助账科目表(试行)

2.辅助账报表格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