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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5-07-20 16:00:05 来源:本网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加快年度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提高中央和省级水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印发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51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使用中央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的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不单独评价)。

第三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全省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以及市县配套投资执行情况,重点是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以及市县配套投资计划的下达、到位、完成和日常管理情况等。

市县配套投资主要指的是中央投资计划要求的且扣除当年安排的省级资金后,其余需市县自筹解决的投资。

第四条 评价遵循的主要原则: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主;评价结果与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和责任捆绑相挂钩。

第五条 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和资金转下达文件;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等相关统计资料;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审计、稽查及专项检查报告。

第六条 评价的总体目标:本年度上半年下达的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应于当年年末基本完成,全年度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应于次年3月末基本完成。其中,国家或省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七条 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统一负责,厅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项目投资计划执行的督导并对各市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廉政建设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评分。

第八条 评价实行定期进度评价与年度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定期进度评价每年一次,根据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对被评价单位的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以及市县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分,评价时点为每年1231,次年115日前完成定期进度评价。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一次,根据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对被评价单位的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市县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时点为次年331日。每年410日前完成上年度综合评价。

第九条 定期进度评价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占70分,市县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占30分。

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到位和计划完成3部分,分别占5分、15分、50分。

市县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市县配套投资计划下达、到位和计划完成3部分,分别占5分、15分、10分。

定期进度评价得分=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下达率×5+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到位率×15+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50+市县配套投资计划下达率×5+市县配套投资计划到位率×15+市县配套投资计划完成率×10

第十条 年度综合评价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占60分,市县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占20分,日常管理情况占20分。

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到位和计划完成2部分,分别占10分和50分。

市县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市县配套投资计划到位和计划完成2部分,分别占5分和15分。

日常管理情况占20分,包括计划投资工作管理情况、各专项工程日常管理情况、稽查及质量安全检查涉及日常管理情况等,各项具体分值见附表。

年度综合评价得分=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到位率×10+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50+市县配套投资计划到位率×5+市县配套投资计划完成率×15+日常管理得分。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 90以下且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不定期组织对被评价单位上报的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数据进行检查。对在数据上报或督导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被评价单位予以严肃处理,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建立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省水利厅对被评价单位的定期进度评价结果和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均通报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主要领导,并抄送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告知书、约谈和督导机制。依据全省水利投资统计数据,对投资计划执行滞后的项目,由省水利厅相关业务处室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及时印发责任告知书,提醒责任单位注意,并要求其10个工作日内制定加快投资计划执行的整改工作方案,报省水利厅备案。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由省水利厅领导约谈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一步督促地方落实整改工作方案,并从约谈之日起每半月向省水利厅报送整改工作进度。对仍未按期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的市县,由省水利厅提请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领导或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时,省水利厅将派督导组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检查被约谈单位整改工作情况直至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建立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奖惩机制。

对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优良的被评价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在安排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时予以倾斜,并在前期项目审查审批工作中予以优先安排。

对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评价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与当地新报水利项目的审批和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支持相挂钩,对计划执行不力、进度缓慢的被评价单位,在安排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时予以减少、暂缓或暂停安排,并暂停我省自主实施的新项目的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责任捆绑机制。

把县级水利工程任务投资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与省对该县所在市水利项目的审批和资金支持相挂钩。对市所辖县存在计划执行不力、进度缓慢情况的,对所在市进行问责,在安排中央和省级水利投资计划时予以减少、暂缓或暂停安排,并暂停我省自主实施的新建项目的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评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