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洪水标准
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不同等级的建筑物所采用的按某种频率或重现期表示的洪水称为洪水标准,包括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洪水标准,分为设计洪水标准和校核洪水标准两种情况。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
(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1-1确定。
表1-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表1-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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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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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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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2
|
3
|
4
|
5
|
||
|
设计
|
1000~500
|
500~100
|
100~50
|
50~30
|
30~20
|
|
|
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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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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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量大洪水(PMF)
10000~5000
|
5000~2000
|
2000~1000
|
2000~1000
|
300~200
|
|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
5000~2000
|
2000~1000
|
1000~500
|
500~200
|
200~100
|
|
(2)平原地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1-2确定。
表1-2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表1-2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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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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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2
|
3
|
4
|
5
|
||
|
水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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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300~100
|
100~50
|
50~20
|
20~10
|
10
|
|
校核
|
2000~1000
|
1000~300
|
300~100
|
100~50
|
5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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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河工程
|
设计
|
100~50
|
50~30
|
30~20
|
20~10
|
10
|
|
校核
|
300~200
|
200~100
|
100~50
|
50~30
|
30~20
|
|
(3)潮汐河口和滨海地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1-3确定。
表1-3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地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
表1-3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地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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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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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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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潮水位重现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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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50
|
50~20
|
20~10
|
当山区、丘陵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滨海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地区标准确定。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在表1-4的幅度内,考虑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
表1-4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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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建筑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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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水工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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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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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结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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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
|
20~10
|
10~5
|
|
混凝土坝、浆砌石结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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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10~5
|
5~3
|
二、工程等级的划分
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等,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建设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见表2-1。
表2-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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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等级
|
工程规模
|
水库总库容
(108m3)
|
防 洪
|
治涝
|
灌溉
|
供水
|
发电
|
|
|
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
|
保护农田
(104亩)
|
治涝面积
(104亩)
|
灌溉面积
(104亩)
|
供水对象
重要性
|
装机容量
(104kW)
|
|||
|
Ⅰ
|
大⑴型
|
≥10
|
特别重要
|
≥500
|
≥200
|
≥150
|
特别重要
|
≥120
|
|
Ⅱ
|
大⑵型
|
10~1.0
|
重要
|
500~100
|
200~60
|
150~50
|
重要
|
120~30
|
|
Ⅲ
|
中型
|
1.0~0.10
|
中等
|
100~30
|
60~15
|
50~5
|
中等
|
30~5
|
|
Ⅳ
|
小⑴型
|
0.1~0.01
|
一般
|
30~5
|
15~3
|
5~0.5
|
一般
|
5~1
|
|
Ⅴ
|
小⑵型
|
0.01~0.001
|
|
<5
|
<3
|
<0.5
|
|
<1
|
注: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指设计面积。
对于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的最高等别确定。
2、水工建筑物的级别
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反映了工程对水工建筑物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应根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分析确定。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的级别应该根据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以及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为五级,分别为1、2、3、4、5级,见表2-2。
表2-2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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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等别
|
主要建筑物
|
决要建筑物
|
工程等别
|
主要建筑物
|
次要建筑物
|
|
Ⅰ
|
1
|
3
|
Ⅳ
|
4
|
5
|
|
Ⅱ
|
2
|
3
|
Ⅴ
|
5
|
5
|
|
Ⅲ
|
3
|
4
|
|
|
|
堤防工程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该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确定。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造成的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建筑物的规模,按表2-3确定。对于同时分属于不同级别的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其级别应按照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于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表2-3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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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保护对象
|
失事后果
|
使用年限(年)
|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
|
|
|
高度(m)
|
库容(108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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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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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推迟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
>3
|
>50
|
>1.0
|
|
4
|
1、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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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影响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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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50~15
|
1.0~0.1
|
|
5
|
3、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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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没期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
<1.5
|
<1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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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工建筑物级别的提高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的提高
对于2~5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若失事后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对水利水电工程造成十分严重影响的,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级别可提高一级。
水库大坝按表1F411021-6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果坝高超过规定的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其基础设计参数不易准确确定,或者采用新型结构,对于2~5级的建筑物,其级别可以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的提高
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过技术经济论证,3级以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以提高一级。
4、水工建筑级别的降低
对于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其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三、水库特征水位及水库特征库容
1、水库特征水位
(1)校核洪水位。水库遇大坝的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2)设计洪水位。水库遇大坝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3)防洪高水位。水库遇下游保护对象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4)防洪限制水位(汛前限制水位)。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
(5)正常蓄水位(正常高水位、设计蓄水位、兴利水利)。水库在正常运用的情况下,为满足设计的兴利要求在供水期开始时应蓄到的最高水位。
(6)死水位。水库在正常运用的情况下,允许消落到的最低水位。
2、水库特征库容
(1)静库容。坝前某一特征水位水平面以下的水库容积。
(2)总库容。校核洪水位以下的水库静库容。
(3)防洪库容。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4)调洪库容。设计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
(5)兴利库容(有效库容、调节库容)。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6)共用库容(重复利用库容、结合库容)。正常蓄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汛期用于蓄洪、非汛期用于兴利的水库容积。
(7)死库容。死水位以下的水库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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