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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最高罚10万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10-08 09:0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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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在常见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违法取水将会受到哪些惩罚?
    水博士:(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3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3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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