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东莞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东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东莞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道非法采砂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运砂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称举报人)向东莞市水政监察支队(下称市水政监察支队)举报本市行政区域河道内非法采砂运砂行为,以及市水政监察支队对举报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接受、处理和奖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向市水政监察支队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及个人出现下列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一)非法采砂行为: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行为;
(二)非法运砂行为: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在非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以及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行为。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经水务部门(或水行政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一项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按处罚收入的10%计算,最多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二)对符合第二项河道非法运砂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按处罚收入的10%计算,最多不超过人民币0.3万元。
对符合第一、第二项规定的举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追加1倍奖励。
第五条 有奖举报由市水政监察支队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进行举报。市水政监察支队地址:东莞市东城樟村防汛楼,电话:0769-22240785(非工作时间请拨打0769-82210331)。
第六条 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当将掌握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船只情况等关键信息和其他有助于确定违法对象和违法行为的有效信息提供给市水政监察支队,同时留下有效手机号码作为举报人唯一联系方式。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清、河道采砂运砂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行为详细发生地址的;
(二)未明确指出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如能清晰辨别有非法采砂行为的视频、照片等),仅反映有采砂现象或疑似采砂行为的;
(三)所举报的是非法采运海砂,不是非法采运河砂的;
(四)举报人未留下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失效的;
(五)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水政监察支队收到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违法主体进行登记立案,并在10日内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当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原则上在90日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在市水政监察支队尚未受理举报前,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或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举报案件被查处,河道采砂运砂违法主体已按要求缴纳罚款,或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并结案的,该河道采砂运砂违法主体再次实施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时,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已被水务部门(或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二)本市各级水务部门(或水行政执法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有所举报河道巡查监管责任的人员举报的;
(三)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条 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做好奖金核发工作计划,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在发出处罚决定书或刑事立案决定书后,按季度开展奖金核发工作,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的手机号码到市水政监察支队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现场进行拨号认证和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一)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详见附件4)1份;
(二)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可选择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或者护照,供现场查验)及正反面复印件2份;
(三)收取奖励款项的银行卡复印件2份。
第十二条 市水政监察支队收到举报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当场核实举报人的身份。
核实无误的,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当及时发放举报奖励。不能核实身份,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不能予以奖励的,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不予奖励的事实和理由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奖金,据实结算。
市水政监察支队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监管和检查,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水务部门(或水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举报方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第十五条 水务部门(或水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水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市水政监察支队的举报接收、处理和奖励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水务局提出。东莞市水务局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为自然日,含节假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2-025)
附件:
1.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登记表
2.举报人信息登记表
3.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核算表
4.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
附件1:
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登记表
附件2:
举报人信息登记表(需保密)
附件3:
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核算表
附件4:
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