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制定《东莞市水务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前,我市水务工程招投标主要使用了“简易招标法”和“综合评估法”,简易招标法主要通过投标单位报价通过公式计算,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通过在省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对投标单位商务标、技术标评分,出具项目评标报告,推荐项目中标候选人并表明了排序,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造成了评标结果决定了中标结果,造成了招标人责任和权利不一致,也直接影响了后续项目的实施。
2022年4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明确试行“评标定标”招标制度。2023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赴我省开展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等工作调研,充分肯定了我省深化招标投标改革,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更大自主权,在深圳、珠海等市推行“评定分离”,倡导“择优与竞价相结合”竞标模式。
二、文件政策依据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提出了“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202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提出“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2022年4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明确“试行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市水务局自2022年4月份开始牵头文件起草工作,先后向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建工程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园区)农林水务局(城市建设局)、工程建设中心、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市交投集团、市水务集团征求意见,同时在公众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5月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并经过集体讨论,报市人民政府,经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同意后以水务局名义印发实施。
四、文件预期效果和影响
文件参考学习了深圳市在开展工程“评定分离”招标先进经验。通过实施本《办法》,一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二是指导和规范我市水务工程“评定分离”招标,实现招标人责任和权利的统一;三是规范水务工程招投标活动,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五、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我市水务工程招投标使用“评定分离”招标的范围,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
二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享有自主权,对整个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三是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内部监督协调机制的建立,明确监督小组职责和权利义务。
四是明确“评定分离”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学习深圳市“评定分离”招标先进经验,明晰开标、评标、定标过程,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项目重新招标。
五是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情况下,明确招标人可以对有效投标人重新组织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六是明确招标人制定筛选、评标、定标办法。明确招标人在招标前需要制定筛选、评标、定标办法,并不得临时改变或调整。
七是招标人内控机制。明确招标人按照“三重一大”履行决策机制,对招标全过程留痕。
八是严肃查处违规招投标行为。明确招投标各方主体配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九是招标效果评估机制。明确对中标人开展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不合格行为,应当报告水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链接:东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务工程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