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的国家法规,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进行第一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进行第二次修订。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二、《条例》明确了哪些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
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三、参建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第五十四~五十九条规定了对建设单位有关工程发包、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应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未竣工验收或未竣工验收备案及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行为的罚则。
(二)第六十~六十二条规定了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罚则。
(三)第六十四~六十六条规定了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未对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的罚则。
(四)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等行为的罚则。
法条原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