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水务局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水务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2.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八条第二项:“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工程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须办理开工审批。
(二)申请条件:
办理开工审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已按有关规定成立和任命;
(3)有关主体工程已按规定确定了监理与施工单位,并已签订经济合同;
(4)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并已列入市镇水利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全部由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已签订;
(5)《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已办理;
(6)到位资金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
(7)已征用建设用地;
(8)现场施工准备已完成;
(9)施工图设计已完成或项目法人与工程设计单位已签订的设计合同设计图纸交付进度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由建设单位收集、提供以下资料:
(1)东莞市水利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复印件);
(3)如需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水库、河道等水利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和界限审批文件,需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
(4)按规定须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东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复印件)及监理合同(复印件);
(6)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其中包括施工单位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名单、施工单位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清单、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措施承诺书;有度汛任务的施工项目须提供施工度汛预案。
(7)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承诺文件和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的资金到位证明,需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
(8)建设用地征用材料;
以上资料共一式一份。
九、申请表格
(1)东莞市水利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拟投入该工程项目的主要设备;
(3)拟投入该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
(4)东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承诺书。
十、办理的程序(见流程图)
十一、事项有效期(见行政决定批复)
十二、受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水务局办事中心(行政办事中心七楼)
联系电话:22830799
十五、投诉电话
22830703
十六、备注
十七、申办对象
公司(企业)和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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