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良(居民身份证:442527***********9):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见面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务不罚决〔2024〕4号),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01月19日对“陈锐良在倒运海水道东莞市中堂镇四乡村崩塘地块段违法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陈锐良于2001年,在倒运海水道东莞市中堂镇四乡村崩塘地块段建筑拦河堤一条,并在河堤上种植大王椰等树木。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堤长约91.7米、最宽约15.5米、水面离堤顶高度约3.5米。另外,经东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测量,现状土堤面积为1284平方米,土方量6409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鉴于你初次违法,拦河堤防对防洪影响较小,且拦河堤已拆除清理,妨碍行洪的因素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东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备注二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润成(执法证号:19110018487),彭锦雄(执法证号:19110018499) 联系电话:0769-22260082 单位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樟村防汛楼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东莞市东城街道樟村防汛楼)领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务不罚决〔2024〕4号)正本,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务不罚决〔2024〕4号).docx
东莞市水务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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